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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本质是国家鼓励核心技术国产化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战略意图。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一起看一下具体内容吧!
一、什么是即征即退
即征即退其核心流程是 “先全额缴纳,再部分或全部退还”。
退税公式:应退增值税额 =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 - 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 × 3%
简单来说,就是对软件销售产生的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100%退税。
二、申请条件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要享受优惠,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硬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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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类别 |
具体要求 |
关键材料/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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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资质 |
1. 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软件产品检测证明材料。 |
两证缺一不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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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算要求 |
必须单独核算软件产品的成本、收入和进项税额。 |
核算不清晰是后续被追缴税款的最常见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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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开具 |
在发票上应单独列明软件产品的名称和销售额。 |
最好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清晰区分硬件与软件。 |
特别提示:对于嵌入式软件产品(软硬件组合销售),必须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分别核算。否则,不能享受退税。
另外,关于核算要求中的“单独核算”,税务局判断不只是看账本,更是看完整的证据链:
1. 合同证据:销售合同是否清晰约定软件产品的名称、功能、版本和独立价格?
2. 发票证据:发票内容是否与合同匹配,是否清晰开具?
3. 财务证据:从收入确认、成本归集到进项税额的分摊,整个会计处理流程是否清晰、有据可循?
4. 计算证据:共同进项税的分摊计算底稿是否留存备查?
三、案例分享
案例背景:长江软件公司(一般纳税人),2026年1月业务如下:
销售自行开发软件产品,取得不含税收入 500万元。
提供一般性技术服务(非即征即退项目),取得不含税收入 300万元。
当期进项税额总计 40万元,其中:
— 专用于软件开发的服务器等设备,进项税 10万元;
— 专用于技术服务的办公用品,进项税 5万元;
— 公司水电费、管理人员工资等无法划分的共同费用,进项税 25万元。
第一步:归集可抵扣进项税额
将可抵扣进项税分为三类:
· 软件产品直接进项 (A):10万元(专用于软件开发)
· 非即征即退项目直接进项 (B):5万元(专用于技术服务)
· 无法划分的共同进项 (C):25万元(需要在软件与技术服务间分摊)
第二步:分摊“无法划分的共同进项税”
分摊公式:共同进项税中软件产品应分摊部分 = C × (软件产品销售额 ÷ 全部销售额)
计算:25万元 × [500万 ÷ (500万+300万)] = 25万 × 62.5% = 15.625万元
第三步:计算软件产品“实际应纳税额”
这是最关键的一步,决定了退税的基数。
1. 软件产品的销项税额:500万 × 13% = 65万元
2. 软件产品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合计:A + 分摊部分 = 10万 + 15.625万 = 25.625万元
3. 软件产品实际应纳税额 (D):销项65万 - 进项25.625万 = 39.375万元
第四步:计算“即征即退税额”
计算软件产品的应纳税额上限(即3%税负额):500万 × 3% = 15万元
最终应退税额:软件产品实际应纳税额 (D) - 3%税负额 = 39.375万 - 15万 = 24.375万元
所以,长江软件公司1月应先全额缴纳增值税,然后可申请退还 24.375万元。
四、税务稽查重点:
1. 资质不全:检测报告、著作权证书过期或缺失。
2. 核算混乱:未单独核算软件产品的成本、收入和进项税,导致分摊不准确。
3. 分摊错误:随意分摊共同进项税,未按规定公式计算。
4. 违规衔接:同时符合留抵退税条件时,错误地同时申请或未按规定处理(需“二选一”并锁定36个月)。
5. 动态管理缺失:享受优惠的条件发生变化(如软件产品停产)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五、注意事项
1.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对即征即退的增值税部分,不予退还随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2. 企业所得税处理:软件企业通常还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 的优惠。软件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税款,若专项用于软件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核算,可作为不征税收入。但请注意,这部分收入对应的支出(如研发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3. 与加计抵减衔接:如果同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计算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税额时,当期软件产品应纳税额应以抵减加计抵减额后的实际应纳税额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