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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从境外购买服务,可以进行进项税抵扣吗?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4/10/24     浏览次数:    

上期我们说到出差境外的国际旅客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其进项税额不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那出差境外的住宿服务费呢? 税法不是说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时,纳税人可以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嘛?

别急,本期我们就一起来看看什么情况下适用这条规定吧!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等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境内企业具体是否需要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判断:

一、判断境外企业是否在境内发生了应税行为

以下情形属于在境内发生了应税行为,境外企业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若其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则由购买方代扣代缴增值税:

1.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2.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3.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判断是否为完全发生在境外的销售行为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无需缴纳增值税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举个例子:

我公司是境内企业,近期我们向境外单位支付一笔设计费,这项设计是用于境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那我需要代扣代缴境外企业的增值税吗?

境内企业支付设计费后,一直将设计成果用在境内房地产开发项目上,则该设计服务不属于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境外企业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若境外单位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则境内企业应履行代扣代缴增值税义务。

重点来了,如果公司从境外单位购进服务,自身又作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了增值税,且未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如用于简易计税、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凭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等完整资料,则取得的解缴税款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如资料不全则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这部分增值税税款,取得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就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即代扣代缴完成后就可以凭银行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进行抵扣,不需要等实际付款完成拿到银行的境外付汇回单后才可以抵扣。按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进项申报抵扣,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第7栏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

现在我们回过头来再看开篇提到的出差境外的住宿服务是否可以抵扣税额呢?住宿服务完全在境外发生,无需缴纳增值税,其进项税额是不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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