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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为一般纳税人后,以前小规模期间取得的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4/9/6     浏览次数:    

近期有客户朋友咨询,在整理发票数据时,发现企业转为一般纳税人后,还有几张小规模期间取得的专用发票没有抵扣,想问这些发票还可以抵扣吗?

不要着急,转为一般纳税人后,以前小规模期间取得的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要分情况,本期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一般情况——不能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办法所称的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

这就意味着,通常来说,小规模纳税人期间获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抵扣凭证,都不能用于抵扣增值税,不管是小规模期间,还是转为一般纳税人之后。比如,小规模企业 A 在采购时获取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由于政策限制,这张发票在任何时候都无法用于抵扣增值税。

特殊情形——可以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本政策所称的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指的是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真实记录和准确核算的经营结果。纳税人通过隐瞒收入形成的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则不能适用本政策。就像新成立的企业 B,在办理税务登记后的一段时间全力筹备,没有开展实际经营活动,也没有产生收入和纳税,这个阶段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就能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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