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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有外商投资企业的客户来咨询关于分支机构如何核算和缴税的问题?那么本期我们就围绕以下这个案例一起来看看吧!
案例分享:
某外商投资企业在外省A市设立了分公司,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电子税务局已经做了增值税税种认定)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营业执照虽有销售的业务,但该分公司未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未开具发票,未收款,资金账户仅为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保公积金等。那么该分公司如何核算和缴税呢?
关于分公司的核算问题,主要有“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两类会计处理,那是不是经营性分公司需要进行“独立核算”,而非经营性分公司需要进行“非独立核算”呢?
当然不是,其实分支机构采用“独立核算”或者“非独立核算”,主要依据企业内部管理的要求。
“独立核算”是指分支机构单独对其业务经营活动过程及其成果进行全面、系统的会计核算。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人员,并有完整的会计工作组织体系。
“非独立核算”是指分支机构没有完整的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体系,只记录部分经济业务所进行的会计核算,全面核算任务由总机构完成。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六条,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实行非独立核算。
按照目前的法规规定,不论两家分公司是否从事经营活动,都应采取非独立核算。但实操中,各地对这个条款的执行并不十分严格。我们会看到,一些规模较大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由于本身配备了会计人员,设置了专门的财务机构,在办理工商登记时选择了进行“独立核算”。
关于流转税(及附加税费)和企业所得税,非经营性分公司属于企业内部辅助性分支机构,一般没有收入只有费用支出,类似办事处,所以在当地通常不涉及流转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缴纳。而经营性分公司会取得收入,应就该部分收入在当地缴纳流转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目前现行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而经营性分公司需要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方面,根据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不论是经营性分公司或是非经营性分公司,主要看员工的工资由谁发放。即使是经营性分公司,如果员工工资安排由总公司统一发放,则相关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应由总公司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代扣代缴。
其他税种(如印花税等),不论是否从事经营活动,只要各分公司发生应税行为,则应进行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