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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政策之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一)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4/6/19     浏览次数:    

年初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政策指引》,本期带您了解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适用主体

符合条件的境内单位和个人

二、政策内容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1.包括下列服务: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4)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5)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6)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7)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8)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2.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1)电信服务。

2)知识产权服务。

3)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4)鉴证咨询服务。

5)专业技术服务。

6)商务辅助服务。

7)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8)无形资产。

4.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5.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6.未按规定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

7.符合增值税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8.声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选择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9.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责任保险和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10.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三、享受免税政策条件

如企业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等跨境应税行为符合上述列举的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的,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

需注意,纳税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免税跨境应税行为,未办理免税备案手续但已进行免税申报的,按照规定补办报告手续;未进行免税申报的,按照规定办理跨境服务报告手续后,可以申请退还已缴税款或者抵减以后的应纳税额;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全部联次追回后方可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报告手续。

四、如何办理备案手续

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办理免税报告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无需再次报告。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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