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6-9
在国际贸易中,非贸付汇(非贸易项下对外支付)的税务处理一直是企业的难点,尤其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判定和税率适用问题。本文将从是否需要缴税、如何确定税率、如何适用税收协定三大核心问题出发,结合实操要点,为您梳理清晰逻辑。
非贸付汇代扣代缴环节判断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要先将“非贸付汇”合同分为两个大类:
通俗讲是需要用人完成的服务,在这种类型下,只有当在中国境内构成“常设机构”了,才需要视同居民企业缴纳所得税。
“常设机构”的类型有很多,实操中最常遇到的是劳务型常设机构。简言之,当境外供应商在任意连续12个月派人来中国为中国企业提供服务超过183天,就构成了劳务型常设机构,需要视同居民企业一样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局通常以出入境时间来衡量是否超过183天。
通俗讲是不需要派人就可以取得的收入,比如,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等。这类收入都是需要交所得税的,所得税税率为10%,若适用协定税率,则所得税税率可以更低。
只有当境外供应商取得的是积极所得,且没有在中国形成常设机构才无需缴纳所得税!否则,均需缴纳所得税,若是积极所得产生的所得税,需要视同境内公司一样交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率为25%,企业所得税=不含税收入*核定利润率*25%; 若是消极所得产生的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不含税收入*10%。 可见,判断所得税有一个关键因素是是否构成了常设机构。
积极所得产生的所得税,需要视同境内公司一样交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率为25%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不含税收入×核定利润率×25%
*核定利润率:根据国税发〔2010〕19号第五条的标准确定,一般参照:
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15%-30%;
从事管理服务的,利润率30%-50%;
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利润率不低于15%。
利润率通常按照行业核定,但是目前实操中很多税局并不提前核定利润率,但代扣代缴时适用的利润率若低于30%,通常会引发税局的事后检查。
被动收入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确定,需要遵循以下顺序回答以下问题:
①中国和非居民企业的所在国是否签订了双边协定?
②双边协定中是否约定了该被动事项的税率?
③非居民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协定税率?
如果以上任意问题的回答是否定的,那就要按照10%税率交税啦,即代扣代缴所得税=收入*10%。
那么,协定税率是怎么回事,如何判断呢?
双边协定规定了针对某一项交易,两个国家/地区谁有征税权,和针对来自协定国消极收入的优惠税率。比如内地与香港税收协定中就规定了利息和股息的协定税率7%,而符合条件的股息协定税率为5%。中国与新加坡税收协定因为概念界定清晰,经常作为范本被各方参考,其中对特许权使用费的协定税率为6%。
但是,在实操中,是否满足享受税收协定的条件,需要企业自行判断,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很难取得税局的正式事前裁定,而对于非居民企业纳税情况的核查又是近几年税局,尤其是上海税局的密切关注点,甚至是笔笔事后检查。非居民企业取得双边协定缔约方的税收居民身份是满足享受税收协定的大前提,比如中国境内公司给香港公司付特许权使用费,享受了7%协定所得税税率,必须要求香港公司取得香港纳税居民身份证!
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税率的必要条件是境外收款方符合“受益所有人”身份。
实操中,若享受了税收协定,税局会在审查环节要求扣缴义务人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就非居民纳税人的受益所有人身份进行逐一阐述,并提交证明材料。 因此,需要在决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前就向境外供应商搜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通俗来讲,非居民企业需要证明这笔跨境收益是真正归自己所有的,而不是“转卖、转借、转租”。且非居民企业是有“实质性经营的”,比如有人员、房租、水电等运营支出,而不是仅为了获取税收优惠而设立的空壳“导管公司”。
是否可以享受双边协定在实操中较为复杂,需要针对具体案例逐一分析,针对利息等是否可以穿透看最终受益人适用双边协定的情况,各地税局意见尚未统一,还需要从法理角度进一步阐述争取。而股息法规层面已经规定了可以“穿透”,有享受税收协定的“安全港”,需要在检查阶段提交情况说明中予以正确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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