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3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文件规定,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一条规定,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填开的调拨单如果明确了双方之间的供需关系、具有合同性质的,需要缴纳印花税;如果是作为部门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则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上述不征收印花税的凭证均具备一个特点“不具有合同性质”。那么何为“不具有合同性质”。
以《成品油配置计划表》为例,《成品油配置计划表》属于公司内部的指令性计划,是总公司根据管理和市场的需求,指令性的订立并且要求炼厂和销售公司无条件执行的一项经营管理指令,不是一种能够明确双方经济责任的合同或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炼厂和销售公司相互之间没有履行“成品油配置计划表”也不必承担法律责任),不具有合同性质,不属于印花税列举的应税凭证,不应征收印花税。
因此,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书立的作为执行计划使用的凭证,若属于指令性的订立并且要求炼厂和销售公司无条件执行的一项经营管理指令,不是一种能够明确双方经济责任的合同或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则认定为不具有合同性质,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
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亦是如此!
总分公司即便是开了发票,但是发票不具有合同性质,不能作为经济合同以及合同性质凭证,因此不需要缴纳印花税。总公司制定计划明确总分公司之间、分公司之间的业务与资金往来情况,在此基础上书立的执行计划的调拨单,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如果是分公司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调拨单,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不能确定调拨单具体性质的,建议咨询主管税务局确认是否需缴纳印花税。
目前计划性关联交易在形式上经常易与市场性交易混淆,为避免相关税务风险,建议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调整企业交易形式。
1.完善“计划式”关联交易的认定依据 针对此类交易,应制订书面的制度流程等文件作为执行依据,突出相关交易安排的计划性和强制性,使其区别于上述9号文所说“平等”、“自愿”的交易。
2.合理安排差价和业务模式 “计划式”关联交易中销售方收取的差价应有合理依据,如成本加成、代收或分摊费用等。业务模式应优先采用代理模式,切实反映相关交易的本质。
3.合理定性交易文件 为不与“市场式”关联交易相混淆,“计划式”关联交易应避免采用常规形式的购销合同,而使用内部订单等体现计划性特点的交易凭证。
印花税法颁布后,很多业务需要随着做调整。企业内部管理不做相应的调整,那么只能等税务局来判断,这会增加很多不必要的风险。
上海肯赛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沪ICP备14037721号-2 免责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