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6/27
上一期我们介绍了跨境应税行为之增值税免税政策,近期就有企业客户来咨询,他是自己创业开公司的,一直以来都是小规模纳税人,但是他的有些客户是国外客户,是否符合免增或零税率。
虽然营改增已经实施了很多年了,但对于财税2016年36号文件及其附件,如果没有吃透是很容易误判的。
其实最难的并不是业务的判断,是其中有一点关于“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服务,并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的理解。从字眼上看似乎不难理解,就是给在境外的实际接受方的服务应该发生在境外。那么实际应该怎么理解呢?官方的解释是:
1、首先接受方必须是在境外注册的境外公司;
2、接受的服务可以发生在境内,也可以发生在境外,与属地没有关系,但提供的服务或者不动产必须要和境内不相关。
如何理解这个和境内不相关呢?举个例子:假设国内公司是给境外客户协助其在中国境内进行采购或者提供货代,这里的采购就涉及国内的货物,这里提供的货代服务就涉及境内的不动产了。有人会好奇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站在提供服务方的角度去看,在提供协助采购货物的服务过程中,其实这些采购的货物已经和境内的货物相关了。再比如协助货代,服务过程中需要用到车辆等,这些资源也是属于境内的,是和境内相关的。
总结一句话,如果在提供货物过程中,只要你的服务里面涉及到运用了境内的一些资源,那么就不是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概念。
那么,哪些情形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呢?本期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下吧!
一、【适用主体】
符合条件的境内单位和个人。
二、【政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1.国际运输服务。
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2.航天运输服务。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1)研发服务。
(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3)设计服务。
(4)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5)软件服务。
(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7)信息系统服务。
(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10)转让技术。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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